关于死缓核准权的规定
杭州钱塘刑事律师
2025-04-25
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简称“死缓”)的核准权,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委授权下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决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实。因此,死缓的核准权主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死刑判决,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而对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的死刑判决,也需要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批准。这样设计是为了保证死刑案件的法律严肃性和公正性,确保每一条人命都能得到法律的充分尊重和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犯罪分子情节特别恶劣的案件。死刑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裁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满如果不复犯新罪,可以减为无期徒刑;再过五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可以进一步减为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1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案件:(一)涉及国家安全的死刑案件;(二)其他特别重要的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死刑案件,除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外,一律申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谁都不得用任何理由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只有依法判决和执行方可。对于死刑案件,法律程序必须严格遵守,确保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解释》第62条: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应当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进行教育和改造。期间如果发现有自首、立功或其他减轻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予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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